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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5   浏览量:671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属于行政监督。这种行政监督有别于行政监察,即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的对象则为一切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普通的公民、法人,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二、本条第1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取得有两条途径,一种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根据本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这就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另一种是通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款规定的监督检查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体要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不得行使本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二是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合法。也就是说,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而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了这些规范的行为。四是监督检查的程序应当合法。也就是说,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处罚书。不依法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五是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要合法。也就是说,不得采取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未允许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超出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海域使用违法情况复杂,为保障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同时,一是要注意调动一切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和检举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与环保、海事、渔业等机关以及军队的联系和配合,加大查处和打击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三是要主动向有关人民政府和人大权力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争取得到有关人民政府和人大权力机关的支持,使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都能得到落实。

  三、本条第2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按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1993年曾经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海域使用金的缴纳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各级财政部门在海域使用金的缴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海域使用金收入和支出结算年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等等。同时,本法第36条还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正是由于各级财政部门在海域使用金缴纳过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本条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认真监督检查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情况,保证海域使用金的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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