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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十七条:关于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5   浏览量:588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规定。

  一、审核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是国家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确定区划区域的海域功能及功能顺序,以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是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科学依据。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是不符合功能区划的,都不得予以审核和上报。其他审核依据包括:国家海洋经济政策、海洋发展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

  二、审核程序。凡是属于分级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其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没有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海域使用申请逐级上报到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和审核海域使用申请。

  三、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1.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3.申请使用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准确;4.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5.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用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限期补报。

  转报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实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内容

  1.核实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和审核意见。

  2.将海域使用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等事项。

  3.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论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凡是海域使用论证审核或者评审意见认为不可行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上报人民政府批准。

  4.就海域使用申请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应当体现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征求该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申请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于建议批准的,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予批准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材料:1.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意见;2.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4.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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