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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1   浏览量:1904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蔽、藏匿,不让对方知道。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至于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转让(赠与)给第三人,此行为与变卖均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当然应解释为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2)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所谓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一方提供假借据、假证人等手段伪造证据证明负担共同债务,或者虽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但夸大其数额。这里的伪造,可以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与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相互串通而采取的行为。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伪造债务的行为一旦实现,就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其实质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上述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侵占他方财产为目的。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2.对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救助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因为在协议离婚场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解决,无须适用法律救济措施。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诉讼离婚,又适用于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后被发现的夫妻一方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离婚时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上述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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