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赔偿范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
①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③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此为兜底条款,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至于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又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等情形。
此外,这里的过错行为在主观上,应当理解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即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需另一方无过错。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但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等。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精神损害是指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