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法律给予了军人婚姻问题上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法律虽不限制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限制了实体离婚权利,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不包括没有军籍的职工,转业、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
2.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该规定。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该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3.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不适用该规定。
4.在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情形下,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应当征得军人同意”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据此,以下几种情形下,非军人一方诉请离婚无须军人一方同意:
(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5.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 离婚的法定事由
· 父母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