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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8   浏览量:192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通常称为管教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必要教育和保护义务,也是权利。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管教,一方面,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另一方面,是指父母应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行使管教权,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法为之,以不损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严格禁止亲权的滥用,如果采取伤害身体、危害生命、破坏健康的方法为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父母未尽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义务的承担,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承担替代责任。父母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无过失的,虽不能免除父母的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财产,赔偿费用应当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仍由其父母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父母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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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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