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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05   浏览量:696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称作直接抚养方;另一方则为间接抚养方。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何方一起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案件中争执的一个焦点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

  (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5)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在离婚诉讼期间子女的抚养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继子女的抚养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 复婚的规定

· 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 父母子女间的相互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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