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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8 浏览量:2250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前,共同共有财产一般不能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这些特别情形下,作为例外,应当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有上述特定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里概括了六种情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请求进行分割,而不是这些条件都具备才可以请求分割。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例如,妻子的父母患重大疾病,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符合这种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自己分割得到的财产支付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该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婚内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仅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不得类推适用或者扩大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