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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8   浏览量:2252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指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出版、发行、表演、出租、展览、放映、改编自己的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报酬;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权利。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受赠、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对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概括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这里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有些并不是当事人随时随地就能够拿到手中、实际控制,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所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比如像住房公积金,虽然国家规定就该款项设立专门账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按月统计发放。但是,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己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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