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的作用是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润大多已收回,此时租赁物的归属,按以下规则处理: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权利归属的,按照约定处理。
(2)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这是因为,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一样,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本身仍然具有残值,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义货价(租赁物残值),即使名义货价数额很小,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