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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责任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7 浏览量:1044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区段承运人就特定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此种责任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不允许合同约定予以排除或限制。对托运人而言,如果货物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无论发生在哪一区段或者发生损失的区段无法确定,都有权依据多式联运合同直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请求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依据其与区段承运人之间区段运输合同的条款进行抗辩。
(2)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区段运输合同虽然是其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多式联运合同有着密切关系,但两者在性质和合同主体上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能够确定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根据区段运输合同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 承运人的提存权
·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