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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7   浏览量:719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是近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 ”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

  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收货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运输合同责任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与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收货人是指有权根据多式联运合同提取货物的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对托运人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至。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包括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收取全程运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等。因托运人原因致使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损失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托运人索赔。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 承运人留置权的规定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 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的承担

· 运输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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