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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物品的特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611  
  


  这里的危险物品具体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与一般物品的包装有很大区别。托运一般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方法,但托运危险物品,由于危险物品对货物、运输工具、人身安全、环境的潜在威胁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损害,因此,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处理,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加以排除。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三项义务:

  (1)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是指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有规定。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安全运输。

  (3)托运人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如果因为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 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的义务

·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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