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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740
在货物运输中,对货物进行包装是很重要的,我们知道,货物的运输实际上就是货物在两地之间的位移,其一般都要经过长时间的移动,而移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地形、气候以及运输工具本身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可能对货物的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就涉及到运输过程中运输货物的安全。例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如不对其进行包装,就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就腐烂变质了。当然并不是说,任何货物的运输都必须进行包装,货物是否需要包装要根据货物本身的特性、运输路程的情况以及所使用的运输工具来决定。例如运输的货物是硬货,并且运输的路程很短,不包装对货物的安全不构成任何问题,此时不包装也是可以的。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方式可以进行约定。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运输合同对运输包装方式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次按以下方式处理: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包装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包装;其次,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依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所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主要是指按照某种运输工具运输某种货物的惯常方式包装。
(3)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即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移装卸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货物包装,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损坏、散失、渗漏。
托运人不按上述方式包装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