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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0 浏览量:987
一、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其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签证是承包人证明工期顺延的重要依据。如果施工中发生停工等应予以顺延工期的事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申请,对工期顺延予以确认并且索赔。但是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事实的举证能力不对等,发包人仅需证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即可向承包人主张逾期违约金,且发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愿达成,各方应予以遵守。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承包人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通常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施工合同常常会发生变更,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该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还应看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虽然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等文件中表明其同意工期顺延,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了施工合同原来的约定,不再坚持约定的索赔程序。另外在承包人提出合理理由时,如工程发生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或者有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并且承包人对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予以合理解释,此时也应该酌情予以顺延。即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且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法院应该综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而不应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一概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