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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0   浏览量:923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开始施工之日,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直接影响工期认定,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应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等问题,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双方对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情况予以处理:

  (1)原则上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是记录开工事实的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其证明力都优于其他证据。通常情况下,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更接近实际开工时间。

  若是尚未具备开工条件就发出开工通知,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开工日期。开工条件成就是承包人进场开始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若开工条件未成就,即使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只能进行一些前期辅助工作,不可能展开大规模施工行为。若不考虑这种实际情况,在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单纯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对承包人极不公平,同时也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但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事实。如果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此时应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进场,但是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亦不能将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3)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需要强调的是,若是根据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当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亦不能作为开工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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