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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相应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0 浏览量:872
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这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发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其技术资料应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就发包方与承包方而言,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瑕疵,其原因是由勘察、设计造成的,首先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亦有责任,发包人可再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此外,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的情形。如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即建设单位如果在工程分包时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的,如果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建设单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的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