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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3   浏览量:703  
  


  实践中,发包人为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往往追求最低的建设成本、最优的质量和最短的工期。即使不得已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以合同自由为借口,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因此,产生了中标的备案合同作为“白合同”以及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现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签协议,既损害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也可能损害中标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如果“白合同”无效,就不能简单地以“白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适用哪一份合同,或者通过鉴定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白合同”有效是指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2)“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这里的“实质性背离”,是指对于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范围等方面约定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白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变更是正常和普遍的。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并未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者背离,属于合同变更,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论是在中标合同之前还是在中标合同之后订立,均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过,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之前签订过具备施工合同实质要件的意向书、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即否定中标合同的效力。中标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招标投标无效的情形。

  (4)中标合同是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合同书中约定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其他相关合同性文件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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