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3   浏览量:57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此时,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的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0002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