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后推定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5   浏览量:932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这三种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中,出租人更愿意选择留购这一处理方式。实践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多大兴趣,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选择另外两种方式处理租赁物,仍面临着租赁物的最终处理问题,出租人并不希望保留租赁设备。

  因此,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都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即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了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所以,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既是对此类融资租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认定,也是对现实中交易习惯的立法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

·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 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租赁合同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1063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