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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30   浏览量:865  
  


  售后回租,是指物本身是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该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相类似,均存在两个合同,有资金融通关系,但二者也有差异:前者涉及的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后者涉及的则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定,对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也给予了确认,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尽管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构成融资租赁,但在一些交易中,当事人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情形。如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上述情形可能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认定售后租回式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应当以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个案中,也应当综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因素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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