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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租赁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6   浏览量:688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用于人们的生活居住,满足居有定所的需要;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虽不是租赁合同相对方,不能直接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对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承租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即承租人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均可以继受原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是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不享有此权利。

  (3)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合同的,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非经出租人同意,无权变更租赁合同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权利

· 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 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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