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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代缴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855  
  


  在转租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缴纳租金义务,次承租人对转租人承担缴纳租金义务。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经催告无果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即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风险。此时,次承租人虽非租赁合同当事人,但作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的一方,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主张出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系代为履行承租人债务,因此,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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