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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594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即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况下,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出租人享有六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间可以提出异议。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即为无效。超出此期间,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该规定旨在平衡出租人、承租人和次租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出租人确实知道,或者按照通常认知标准应当知道转租事实的存在。实践中,出租人可能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也可能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异议。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异议具体方式的情况下,以上异议方式均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的基本规则

·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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