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共同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2156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份额的,则应当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其特征是:

  (1)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或者份额作出了明确的书面约定。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书面约定的形式不限,既可以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与债权人约定,也可以分别签订合同与债权人约定。

  (2)各个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即各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于约定的份额。

  (3)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共同保证。其特征是:

  (1)连带共同保证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推定产生。所谓约定,是指各保证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均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谓推定,是指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推定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指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3)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除非明确约定,共同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民间借贷复利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5432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