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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5   浏览量:8131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方式保证,实际上放弃了保证人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其责任较重,但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都属于保证的具体形态,两者具有诸多的共同之处,如都适用从属性规则等。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负共同连带责任。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其次,设立的方式不同。当事人要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约定的书面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只能认定为一般保证。

  应当明确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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