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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4 浏览量:1225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是:
(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这是保证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此种情况下,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订立,是按照一般民事合同订立的要求,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订立的规则。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果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但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设置了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上签字的,也应当认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就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由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在实践中,债权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有专门的保证条款,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仍然成立。此种情况下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须是保证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债权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不能认定当事人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债权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则不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除了保证以外,还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如作为合同的见证人或者鉴证人等。
(3)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书。第三人单方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担保义务,并交付保证书给债权人,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该保证书属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保证责任。
保证书虽然属于保证人的单方行为,但是债权人的接受则属于承诺性质,所成立的保证合同仍然属于合同性质,而非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书有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的,也有通过债务人转交的。在实践中保证书的表现形式并非单一的,有的称为保证承诺书,有的称为还款保证书,有的称为保函等,但是均具有保证书的性质。
保证书构成保证合同,成立保证责任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接受保证书且未提出异议。如果保证书未交给债权人,或者虽然交给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则保证合同因缺乏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 保证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