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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4   浏览量:1662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主债权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是给付金钱的债务、给付货物债务还是支出劳务的债务等。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数量或者价款,比如,主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100万元的债务,这100万元就是主债务的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有所不同,但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保证合同中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加以规定。

  (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所以,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此之外,保证人和债权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以上范围之外的内容也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的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某银行为一投资项目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一年,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那么,该银行过了这一年的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就免除。

  除了上述条款外,保证人和债权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比如,对双方的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保证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议增加有关内容,对订立保证合同时没有规定的内容加以补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民间借贷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规定

· 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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