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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6   浏览量:10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规则:

  (1)认定本金,应当以借条、借据、欠条等借贷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准,凡是借条、借据、欠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数额。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即扣除先扣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本金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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