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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利放贷和借款利率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1257
(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有不同的规定。
自2019年8月20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所谓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由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发生了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借款展期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