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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财产交付及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9   浏览量:924  
  


  (1)对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其实际交付。

  这里的交付,包括动产的交付,也包括不动产的登记等全部财产转移行为。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包括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赠与人交付。

  一般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

  (2)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此时赠与人应对受赠人承担无法交付财产的违约责任。理解该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只有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可抗力等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这里的赔偿责任是赠与财产交付之前的赔偿责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范畴。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如果因为赠与人的过错致使该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赠与人的过错不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三,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象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即这里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的本身价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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