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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标的物在试用期内的风险负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896  
  


  普通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用买卖中,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标的物的风险也附有条件。试用期内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故不应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公平。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试用买卖合同中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规定

· 试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及试用期限的确定

· 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 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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