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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标的物在试用期内的风险负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896
普通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用买卖中,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标的物的风险也附有条件。试用期内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故不应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公平。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