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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883
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对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买卖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2)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成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
(3)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违约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