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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一物数卖的处理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896
所谓多重买卖,或曰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先后签订多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由于只存在一个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先买受人与后买受人之间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同一性产生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此类纠纷的处理规则。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具体规则是: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合同权利。即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合同权利。即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多重买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出卖人认为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避免问题复杂化,不再考虑支付价款数额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在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先后,以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先行行使请求权的买受人的合同权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优先享有合同权利。即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交付与登记冲突时,应以交付为准。具体规则是: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合同权利。即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合同权利。即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合同权利。即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有买受人受领交付、又有其他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下,仍应遵守交付优先规则,已经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