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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8   浏览量:1012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只要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就仓储货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并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 消费保管的规定

·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 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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