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技术开发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开发不成功的风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即为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所开发技术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研究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3)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技术开发的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