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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1098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可以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或者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各方共享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的约定投入了资金并具体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优先权的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比其他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可以放弃。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专利申请权。在此情形下,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其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即当事人对申请专利享有否决权,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 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 承运人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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