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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8   浏览量:792  
  


  不当得利中的受领人因善意,即不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将其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因受领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领人因此对受损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成为因得利人的无偿转让行为而间接取得利益的人。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并导致受损人的损失,这种情况构成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第三人应当将其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人。

  上述情形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得利人的无偿给付时是恶意的,即第三人明知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此时受损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其所获利益。

  (2)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得利人的无偿给付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此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以其无偿取得的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包括原物或其代偿物。第三人取得的利益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返还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得利人为恶意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则受损人不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善意得利人不返还利益的情形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除外情形

· 无因管理中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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