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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报告和交付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650
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最终须归属于受益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和交付财产,又称为管理人的结算义务。
完成管理事务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的详细情况,一般包括事务的进展情况、现存的情况、管理的结果等,也包括获得利益的情况、支出费用的情况等。管理活动终止后,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以及孳息,应交付受益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受益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了受益人的金钱,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管理人拒绝向受益人交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可以请求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