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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654
1.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义务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受益人的方法,实施管理行为。判断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受益人,应综合管理人管理事务时的注意义务和管理结果两方面判定。
(1)主观上应考察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是否履行了与处理自己的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
(2)结合管理结果判断。客观上有利于受益人的利益,应当认定管理人的管理方法是适当的。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受益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则管理结果即使不利于受益人,也应认定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适当的。
(3)如果管理人已知悉或可以推知受益人的意思,应依受益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如受益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有冲突的,虽违反受益人的意思,但符合其真正利益的,也应当认为管理人履行了适当管理义务。
(4)在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特殊情况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受益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才使其承担没有尽适当管理义务的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致其随身物品遗失,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5)管理人尽了适当管理义务,但仍造成受益人损失,除非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依债务(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
2.继续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一旦管理他人事务,就应持续管理,直至受益人能够对其事务予以控制为止,不得中途放弃。管理人一般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但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如中途因其不合理中断管理较之不实施管理行为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时,管理人有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承担继续管理义务,约定符合受益人意思或者有利于受益人的利益,否则管理人的行为构成不法无因管理,应对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