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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536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首先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如果合伙人能够协商一致确定合伙期限,则按照其约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在确定合伙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合伙的目的。

  合伙期限届满,一般来说合伙合同终止。如果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伙人是以其各自的行为确认合伙合同继续履行,该合伙继续存在,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各合伙人仍依照合伙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因合伙人并未协商一致约定新的合伙期限,合伙变为不定期合伙。

  不定期合伙属于不定期合同,合伙人享有解除权,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但若某部分合伙人提出解除合伙合同,可能发生退伙效力;对于其他同意继续履行合伙合同的合伙人,合伙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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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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