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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1   浏览量:57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就已完全退出,这将导致该物业服务区域陷入无人服务和管理的境地,影响全体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中的大量事务具有专业性,业主团体通常不具备自行管理物业的能力,而由原物业服务人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是最为简便快捷的做法。因此,客观上要求原物业服务人继续管理事务直至新的物业合同生效。所以,民法典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系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业主实际接受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业主支付在其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 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

· 业主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 委托合同因法定事由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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