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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582  
  


  行纪人买入委托物后,以及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都有义务取回委托物。如果委托人不按照约定及时取回委托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行纪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将委托物提存。

  (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委托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行使提存权。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行纪人依法可以行使提存权。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行使提存权。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在实施提存前,必须催告委托人,在催告后过了合理期限委托人仍不取回的方可实施提存。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委托物属于易腐变质等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行纪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委托物,提存所得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 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的规定

·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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