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577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委托物的交付和移转,在此期间,委托物处于行纪人的占有和控制下,行纪人同时又是保管人,此时的行纪合同具有了委托合同的部分性质,故行纪人应当履行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这里规定的“委托物”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物,还应当包括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金钱和权属凭证等。

  行纪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应当理解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行纪人应当以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采取最有利委托物的保管措施。

  如寄售商品为积压商品、旧物品时,行纪人有义务尽心尽力尽职地妥善保管好,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的,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纪人能证明其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委托人对财物有特别指示,如委托人支付投保费,请行纪人代委托人投保财物保险,行纪人没有投保保险的,其损失的责任理应由行纪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的义务

· 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义务的规定

· 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7445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