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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发生的原因及其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1236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①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②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③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④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①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②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混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导致债的关系的绝对消灭,并且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2)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规定

· 提存后提存物风险、提存费用的负担及提存物孳息的归属

· 提存的通知

·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以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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