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合同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地点的规则,具体内容是: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确定合同地点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的磋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即: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式合同成立地点的认定。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法律规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要式合同因需完成特别手续,故以完成特别手续即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公证,则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签订确认书前,合同尚未成立,故以确认书的签订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不是以信件、数据电文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要约邀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