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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3   浏览量:1007  

  


  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合同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地点的规则,具体内容是: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确定合同地点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的磋商,最终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即: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式合同成立地点的认定。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法律规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要式合同因需完成特别手续,故以完成特别手续即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公证,则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签订确认书前,合同尚未成立,故以确认书的签订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不是以信件、数据电文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 要约邀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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