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形,即通常所称的达成合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成合同目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开始时间,所以明确合同成立时间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合同因对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这些方式并不符合要约承诺的标准范式,属于特殊情形,但不应因此妨碍合同的成立。具体包括:
(1)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卖的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或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与交叉要约一样,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3)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在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下,又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是指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不以承诺生效为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二是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对实践合同而言,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给付完成时间早于承诺生效,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给付完成时间晚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时成立。
(4)经批准成立的合同。对于需要经批准才成立的合同,其成立不仅需要承诺生效,还需要审批通过,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诺期限的规定
· 承诺的方式
· 合同的概念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