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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1   浏览量:1344  

  


  承诺生效时间,是承诺在何时发生法律拘束力。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承诺生效的时间又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密切相联,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区分需要通知和不需要通知两种情形,规定了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方法。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1)承诺通知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承诺生效。

  (2)承诺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要约人”,并不要求承诺通知一定要交付到要约人手中,而只要求送达到要约人所能控制的领域,以致相对人依通常情况已经具有得知承诺内容的可能。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通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根据交易习惯,某种承诺的性质可以确定用行为的方式承诺,该承诺行为实施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如某产品制造商与某材料供应商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只要制造商通知供应商需要材料若干,该供应商不必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将材料送至制造商处即可。

  (2)如果要约已经表明承诺可以由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则实施该行为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如某电子产品制造商通知受要约人,其有台式计算机100台,预付款10万人民币到指定账户后即可发货。该要约明确要求受要约人通过支付预付款的行为作为承诺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故受要约人作出支付预付款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 承诺期限的规定

· 承诺的方式

·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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