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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3   浏览量:76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但是受损害的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构成合同责任中的与有过失,按照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违约方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此即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不是把违约方的过失与受损害方的过失进行抵销,而是把当事人的过错或其他可归责的事由按照客观化、定型化标准进行比较,以分配损害确定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对受损害方而言,表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对违约方而言则表现为其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是:

  (1)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害。此处所说的损害是指受损害方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害,如违约发生后并未造成直接损害,而只是由于受损害方的过失导致损失,则不构成过失相抵。

  (2)双方均有过错。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损害方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3)双方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损害方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受损害方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正是由于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减损规则)

· 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

· 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

· 提存后提存物风险、提存费用的负担及提存物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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