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9 浏览量:75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且可以由他人完成的,对方可以委托第三人替代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三人替代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违约,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一般指向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3)该债务可由他人完成。即由第三人替代履行与债务人自行履行在事实及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
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既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另行达成相关协议所发生的支出,也包括第三人在履行约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上述支出和费用应当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债务人负担的上述支出和费用,是基于其违约、赔偿债权人的目的而发生的,是债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在债权人依约垫付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的情况下),故债权人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合理的预判,使得第三人能有效履行约定的同时,又不会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加重部分是由债务人导致)。恶意增加履行费用或有其他损害债务人利益的约定,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三人代为清偿后,直接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产生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的后果。但是在第三人替代履行中,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没有关联。第三人是由债权人寻找确定,用以履行原本由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故债权人与第三人应订立新的合同,合同标的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对价由债权人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